协会章程
南通市崇川区建筑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南通市崇川区建筑行业协会
第二条 崇川区建筑行业协会是江苏省、南通市建筑行业协会的成员单位,是由全区建筑企业和相关事业单位自愿组成且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要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要求,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层面的价值要求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联合全区建筑界各方面力量,坚持“双向”服务,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创新企业机制,推进科技进步,加强行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建筑业的产业地位和作用,为发展崇川建筑强区,推进崇川经济的跨越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崇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崇川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南通市建筑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南通市崇川区建筑行业协会地址设在南通市崇川区城港路20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崇川建筑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方向、理论、方针、政策,接受政府委托进行专题调研,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提出行业发展的建议;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建筑行业管理,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三)引导和推动建筑企业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开展创优创先活动,评比表彰行业中的优质工程、优秀企业、优秀人才等,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
(五)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信息交流,开展咨询服务;
(六)引导建筑企业广泛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协助企业开展人才培训,增强持续发展的后劲;
(七)发展与外界的友好往来,组织企业间技术、科学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交流,推动横向经济合作与技术进步,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进与各有关部门的相互了解和支持,以及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八)收集行业政策法规、市场信息及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有关资料,编辑、传递信息、交流经验、弘扬先进、树立典型。
(九)承办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事项;
(十)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分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凡工商注册地在崇川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机电设备安装、水利水电安装、装饰装璜工程、公路工程等的施工企业和相关事业单位;
(二)承认本协会章程;
(三)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方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须递交入会申请书,报理事会通过,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优先获取本会编辑的会刊、信息和各种业务、技术资料;
(五)对协会工作负有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依照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四)积极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协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上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由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由二级资质以上(含二级)建筑业企业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担任,每届理事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会长会议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负责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协会会长、副会长;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每一理事享有一票表决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需要,亦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从理事单位中提名,经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不能履行其职权时,可委托副会长代表其履行职权。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秘书长、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协会秘书长人选,经过理事会通过后正式聘任;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除会长、副会长、理事职务:
(一)会员资格被取消的;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的;
(三)不能胜任其职务的;
(四)有损害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的;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秘书长负责秘书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工作计划;
(二)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任;
(三)负责编辑会刊和信息资料的收集、传递;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从事政府主管部门委托事项而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应每年提出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主管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有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由会员代表大会作出终止决议或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作出决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O二一年三月六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区民政局审核通过后生效。